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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所稱船舶,依船舶法之規定。

船舶登記,以船籍港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但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登記,以建造地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船舶應行登記之事項,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小船不適用本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