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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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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3 年 07 月 30 日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2
共 2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規則依
航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經營船務代理業之公司中英文名稱,專營者得標明船務代理字樣,其後兼營其他業務,得不變更名稱。但其兼營之其他業務,不得使用與船舶運送業及海運
承攬
運送業相同名稱。
下一章 →
第二章 籌設許可與登記
§ 3–17
回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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