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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第六章 處分

§ 50–534

53
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未具備第四條規定之油料、船貨記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染證書,或已具備經商港管理機關查驗不合格者,商港管理機關得拒絕其入港,並通知該船籍國之使領館或船務代理人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