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染證書。
根據海水污染管理規則第4條,外國船舶進入中華民國領海時,商港管理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登臨船舶施行檢查,並查驗其油料或船貨紀錄簿、操作手冊及其他有關船舶防止污染證書。根據前述內容,此條法規授權商港管理機關對外國船舶進行檢查,以確保其符合預防污染的規定。這符合海岸巡防機關實施檢查注意要點中的規定,其中指出海域內航行的船舶應接受查驗,屬於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或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情形。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