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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第七章 旅客服務業

§ 115–1162

115
旅客服務業務範圍如左: 一、有關船運旅客上下船服務事項。 二、有關旅客行李上下船搬運事項。 三、有關船運旅客之其他服務事項。
116
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海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排。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三、旅客行李上下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搬運委託。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