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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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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海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排。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三、旅客行李上下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搬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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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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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攜帶名詞
  • 搬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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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16 條規定:「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第 1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