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客船上下旅客,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客船應在調配船席七日前,由委託人將船名、日期、旅客出入口距海面高度,向商港管理機關預報。需其他服務應特別註明,以利安排。二、客船抵港一日前,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妥搭拆旅客橋委託。三、旅客行李上下船,除自行攜帶者外,應由委託人向商港管理機關辦理搬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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