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一般海難:指船舶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洩漏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
二、特殊海難:指船舶被飛機、船艦追蹤、襲擊、劫持,致船舶船員或旅客遭受危害之事故。
三、船台:指裝設於船舶之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台。
四、岸台:指裝設於岸上專與船台連繫通信之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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