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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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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1 年 09 月 04 日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9–30
共 2 條
第 29 條
開啟 ›
海難救護業申請
核
發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海難救護業申請換、補發營業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第 30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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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海難救護業之設立及管理
§ 14–28
回 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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