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難救護業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海難救護業申請換、補發營業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根據海難救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9條,海難救護業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台幣三萬六千元。海難救護業申請換、補發營業許可證,應繳納換證費新台幣二千一百元。 根據財政部85年10月9日臺財稅第851916512號函令,公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救護車機構,因救護車執行勤務,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收取費用,並掣給載明設置救護車機構名稱及救護車許可字號的收款憑證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收款憑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小目之規定,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这个例子与海難救護業申請核發營業許可證需要繳納許可證費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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