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除緊急避難 (降落) 或遇難,其船 (航) 員及旅客之檢查管制與監護,另依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管制之。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一章 通則
§ 1–2共 2 條
外籍商船之管制,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之航政主管機關 (港務局) 執行外籍民用航空器之管制,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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