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商船不得自中共所佔據之地區或政府禁止直接航行之國家、地區直接航行至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亦不得自中華民國國際港口直接航行至中共所佔據之地區或政府核定禁止直接航行之國家、地區;違者該船以後不准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二章 商船
§ 3–6共 4 條
進入中華民國國際際港口之外籍商船,應由有關檢查單位查閱其航海記事簿及有關證件,如發現該船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者,應即告知航政主管機關。
航政主管機關遇有前項情事者,該航次之貨載除報交通部核准外,應不准其裝卸,並通知該船立即離港且禁止再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船長拒絕接受第一項規定之查閱時,依前項規定處理。
中華民國公民營生產貿易機構租傭外籍商船承運進出口物資者,應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禁止事項訂明於租傭契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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