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二章 商船

§ 3–64

3
外籍商船不得自中共所佔據之地區或政府禁止直接航行之國家、地區直接航行至中華民國國際港口,亦不得自中華民國國際港口直接航行至中共所佔據之地區或政府核定禁止直接航行之國家、地區;違者該船以後不准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4
進入中華民國國際際港口之外籍商船,應由有關檢查單位查閱其航海記事簿及有關證件,如發現該船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者,應即告知航政主管機關。 航政主管機關遇有前項情事者,該航次之貨載除報交通部准外,應不准其裝卸,並通知該船立即離港且禁止再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船長拒絕接受第一項規定之查閱時,依前項規定處理。
5
中華民國公民營生產貿易機構租傭外籍商船承運進出口物資者,應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禁止事項訂明於租傭契約內。
6
船務代理業代理外籍商船業務時,應以書面 (含電文) 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並於其所代理之外籍商船離開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前,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加註於船舶出港報告單上,請該船長簽認確實遵守。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