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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

§ 7–104

7
外籍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機場作不定期飛航者,應由其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填具「外籍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申請書」 (如格式) 於飛航前五日向民航局申請,經准後通知機場有關檢查單位。
8
外籍民用航空器出入境飛航之許可,以其准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之內為有效,其必需變更者,應事先向民航局申請更改。
9
外籍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機場,應遵照准之航線飛航,並遵守中華民國之民航法規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10
外籍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機場,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依法處分或撒銷其許可。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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