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民用航空器出入境飛航之許可,以其核准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之內為有效,其必需變更者,應事先向民航局申請更改。
根據《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第 8 條》,外籍民用航空器出入境飛航之許可在核准預計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之內為有效。如果需要變更,則必須事先向民航局申請更改。 不好意思,我無法提供符合您要求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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