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6

快速跳轉

船務代理業代理外籍商船業務時,應以書面 (含電文) 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並於其所代理之外籍商船離開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前,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加註於船舶出港報告單上,請該船長簽認確實遵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參考資料,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第 6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在代理外籍商船業務時,應以書面 (含電文) 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同時,在其所代理之外籍商船離開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前,應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加註於船舶出港報告單上,請該船長簽認確實遵守。這符合航行船隻管理的程序,並確保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遵守相關規定。

  • 第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第 6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代理外籍商船業務時,應以書面 (含電文) 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