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務代理業代理外籍商船業務時,應以書面 (含電文) 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並於其所代理之外籍商船離開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前,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加註於船舶出港報告單上,請該船長簽認確實遵守。
根據您提供的參考資料,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第 6 條規定,船務代理業在代理外籍商船業務時,應以書面 (含電文) 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通知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同時,在其所代理之外籍商船離開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前,應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加註於船舶出港報告單上,請該船長簽認確實遵守。這符合航行船隻管理的程序,並確保船舶所有人或營運委託人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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