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中華民國國際際港口之外籍商船,應由有關檢查單位查閱其航海記事簿及有關證件,如發現該船有違反前條規定情事者,應即告知航政主管機關。 航政主管機關遇有前項情事者,該航次之貨載除報交通部核准外,應不准其裝卸,並通知該船立即離港且禁止再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 船長拒絕接受第一項規定之查閱時,依前項規定處理。
根據外籍商船及民用航空器進出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及機場管制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外籍商船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時,應由檢查單位查閱其航海記事簿及相關證件,若發現違反法規的情況,應立即告知航政主管機關。航政主管機關在遇到違規情況時,除了報交通部核准外,還應禁止船舶裝卸貨物,並要求船舶立即離港,以及禁止該船再次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如果船長拒絕接受查閱航海記事簿及證件的規定,也應依法規處理。 參考資料: 《外國貨輪海上旅館執照查驗規則》第4條規定,當外國貨輪進入中華民國國際港口時,海事檢查單位有權要求該船船長提供航海記事簿及相關證件進行查閱。如果發現違反規定的情況,海事檢查單位應即告知船政主管機關,並依法處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