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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4-15

1
本規則依民用航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
航空器登記,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3
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4-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設置登記簿,統一記載完成之登記事項。
航空器登記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