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登記規則 第 3 條
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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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關於下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處分或消滅等事宜,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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