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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第十五節 滑翔機商用駕駛員

§ 75–784

75
  1.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二十五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時間,其飛航時間應包括一百次以上擔任滑翔機機長之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訓練或十次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訓練。 二、二小時以上且不少於十次之單獨滑翔機飛航。
  2.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如具備飛機或直昇機飛航時間二百小時以上者,應有二十次以上之滑翔機機長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三小時以上之滑翔機飛航訓練或十次以上由飛航教師帶飛訓練。 二、五次以上之單獨滑翔機飛航。
76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滑翔機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滑翔機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77
申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於檢定前六十日內應有三次以上之滑翔機飛航教師帶飛訓練,其檢定項目依滑翔機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78
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商用駕駛員,具有滑翔機自用駕駛員之權利,並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滑翔機及擔任機長作營業性或營業性之飛航。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