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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50–534

51
  1.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二十之規定。
  2. 前項附件二十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52
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