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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50–53共 4 條
- 申請本規則各項書、證應繳納之規費,依附件二十之規定。
- 前項附件二十之作業費由民航局代收並專款專用。
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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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53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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