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對於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解釋如下:根據這條法規,申請人在申請時所檢附的各項外文文件,需要一併檢附中文的節譯本。而且,外文文件也需要經過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的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的驗證和認證。 舉例來說,如果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申請中包含了外文文件,比如說技術課程的教學大綱,根據這條法規,申請人需要提供該文件的中文節譯本,並且經過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政府授權的機構的驗證和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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