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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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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之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之驗、認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解釋如下:根據這條法規,申請人在申請時所檢附的各項外文文件,需要一併檢附中文的節譯本。而且,外文文件也需要經過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授權的機構,或中華民國公證人的驗證和認證。 舉例來說,如果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申請中包含了外文文件,比如說技術課程的教學大綱,根據這條法規,申請人需要提供該文件的中文節譯本,並且經過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其他政府授權的機構的驗證和認證。

  • 公證人名詞
  • 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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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52 條規定:「依本規則申請時所檢附之各項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申請人應檢附中文節譯本;外文文件並應經中華民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