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三節 年限管制件管理規定

§ 15–184

15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原製造廠規定,於維護計畫中訂定年限管制件管制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
16
從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應依附件七規定予以控管,以防止年限管制件於達到使用年限後仍繼續安裝。
17
為從事維修工作而臨時拆裝之年限管制件,於下列情形得不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一、該年限管制件之年限狀態並未改變。 二、拆除及重新安裝於原屬產品。 三、年限管制件拆除期間,其原屬產品並未累加使用時間。
18
出售或轉讓自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時,應將其標示、適航掛籤或其他紀錄一併移轉。但該年限管制件在出售或轉讓前已銷毀者,不在此限。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