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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四章 搜救任務處理程序

§ 35–362

35
從事搜救任務之軍民用航空器進出或通過本區飛航時,均免辦進入本區之申請手續。但應於起飛或進入本區前,將全部飛航計畫,發送至搜救協調中心 (RCC) 及民航局區管中心,便管制。
36
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搜救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計畫時,應即將有關資料轉知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之戰管單位,搜救協調中心先接獲該項飛航資料時(循航路飛航者) ,應即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 搜救協調中心接獲前項資料時,應按搜救作業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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