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搜救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計畫時,應即將有關資料轉知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之戰管單位,搜救協調中心先接獲該項飛航資料時(循航路飛航者) ,應即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 搜救協調中心接獲前項資料時,應按搜救作業程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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