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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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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搜救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計畫時,應即將有關資料轉知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之戰管單位,搜救協調中心先接獲該項飛航資料時(循航路飛航者) ,應即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 搜救協調中心接獲前項資料時,應按搜救作業程序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36 條,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搜救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計畫時,要立即將相關資料轉知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的戰管單位。搜救協調中心在收到飛航資料後,應立即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在接獲這些資料後,搜救協調中心應按照搜救作業程序進行處理。 這個法規的範例可能是一架飛機發生意外,需要搜救行動。當民航局區管中心接收到搜救航空器的飛航計畫時,必須立即將相關資料轉知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的戰管單位。同時,搜救協調中心在收到這些資料後,也必須立即通知民航局區管中心。這樣的程序可以確保在飛機需要搜救時能夠迅速啟動搜救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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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36 條規定:「民航局區管中心接獲搜救航空器進出本區飛航計畫時,應即將有關資料轉知搜救協調中心及相關之戰管單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