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
第二章 權責
/
第一節 軍事機構權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0 年 09 月 19 日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一節 軍事機構權責
§ 16–18
共 3 條
第 16 條
開啟 ›
國防部負責審
核
及處理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本區或通過本區之外交申請事宜。
第 17 條
開啟 ›
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 (ACD 以下簡稱空管中心) 依
第九條
規定執行攔截。
第 18 條
開啟 ›
空軍各基地作戰組或飛行管理單位,依
第四條
規定執行禁止中外航空器在各該基地起降。
← 上一節
第五節 空防軍事行動
§ 14–15
下一節 →
第二節 民航機構權責
§ 19–22
回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