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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五節 空防軍事行動

§ 14–152

14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遇有空防軍事行動時,應立即返航或改航。其油量不足時,應按航管或戰管單位之指示降落。 依前項規定降落於區內各軍事基地之中外航空器,應遵守各該基地指揮官之指揮。
15
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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