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遇有空防軍事行動時,應立即返航或改航。其油量不足時,應按航管或戰管單位之指示降落。 依前項規定降落於區內各軍事基地之中外航空器,應遵守各該基地指揮官之指揮。
根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4 條,准許進入該區的中外航空器,在遇到空防軍事行動時,應立即返回或改變飛行路線。如果其油量不足,則應按照航管或戰管單位的指示降落。此外,根據同條規定,如果需要在區內各軍事基地降落,則應遵守各該基地指揮官的指揮。 參考資料需符合這部分法規的最新相關資訊。所以可以參考當前臺灣國防部的相關公告或規定,以及國際民航組織(ICAO)對於飛行規則的相關指引。例如,可以提及某次國際航班受到空防軍事行動影響,並依照該條規定返回原始機場或改變路線的案例作為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