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
根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5 條,該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這表示在空襲事件中,政府不承擔任何航空器的損失責任。例如,在特定空域發生軍事衝突或其他空襲事件時,根據該法條規定,政府對於航空器的損失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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