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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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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5 條,該條規定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這表示在空襲事件中,政府不承擔任何航空器的損失責任。例如,在特定空域發生軍事衝突或其他空襲事件時,根據該法條規定,政府對於航空器的損失不需要負擔任何責任。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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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5 條規定:「空襲時各航空器所受空中或地面之損失,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