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本區之中外航空器,以在本區內之國際機場起降為原則;非經空軍總司令部核准或因緊急情況,不得在本區內各軍用基地起降。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二節 起降機場
§ 4–5共 2 條
本國民用航空器,在本區內作定期、不定期或特許飛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核准者,如有借用軍用機場之必要,應依照空軍軍用機場借用規則之規定辦理。
回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4–5共 2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