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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國民用航空器,在本區內作定期、不定期或特許飛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准者,如有借用軍用機場之必要,應依照空軍軍用機場借用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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