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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四節 迫降

§ 12–132

12
許可在本區內飛航之中外航空器,因機件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迫降在預定目的地以外場站或其他地區時,應於降落後立即向該管場站或有關機關報告迫降原因,同時遵守各該場站或機關之處置。
13
未經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如發生前所定原因而必須在本區內迫降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以適當之無線電頻率向民航局區管中心、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或就近之戰管單位 (CRC CRP) 建立通信連絡,經許可後,按照各該單位指示迫降。迫降後應行注意事項,依前條規定。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