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在本區內飛航之中外航空器,因機件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迫降在預定目的地以外場站或其他地區時,應於降落後立即向該管場站或有關機關報告迫降原因,同時遵守各該場站或機關之處置。
根據《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12條,對於因機件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迫降在預定目的地以外場站或其他地區的中外航空器,要求立即向該管場站或有關機關報告迫降原因,同時遵守各該場站或機關之處置。 參考資料: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12條 《航空器迫降原因之處理辦法》 (http://www.caa.gov.tw/big5/publish_ckeditor/file/20131128092050000000_1.pdf) 舉例:航空器因機件故障迫降在預定目的地以外場站時,應立即向該管場站或有關機關報告迫降原因,並依據《航空器迫降原因之處理辦法》中的規定進行後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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