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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許可在本區內飛航之中外航空器,因機件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迫降在預定目的地以外場站或其他地區時,應於降落後立即向該管場站或有關機關報告迫降原因,同時遵守各該場站或機關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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