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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經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如發生前所定原因而必須在本區內迫降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以適當之無線電頻率向民航局區管中心、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或就近之戰管單位 (CRC CRP) 建立通信連絡,經許可後,按照各該單位指示迫降。迫降後應行注意事項,依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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