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如發生前所定原因而必須在本區內迫降時,應於進入本區前,以適當之無線電頻率向民航局區管中心、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或就近之戰管單位 (CRC CRP) 建立通信連絡,經許可後,按照各該單位指示迫降。迫降後應行注意事項,依前條規定。
根據台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13條,未經許可進入該區的航空器若因特定原因需要在該區內迫降,應事先在適當的無線電頻率向相應的單位建立通信連絡,獲得許可後按照指示迫降。迫降後應執行相應的注意事項。根據我們所著重的參考資料,可以舉出以下相關例子:若航空器因機械故障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台北飛航情報區內迫降,必須事先和相關單位進行通信,取得許可後才能執行迫降程序,以確保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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