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航空器,如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致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
根據上述法規,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1 條,若中外航空器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並因此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這代表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使航空器受到損害或發生事故。 與上述法條相關的例子是:在此法條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有中外航空器因不服從攔截機指示而遭受損害或發生不幸事件,政府不負責任。這意味著航空器的損害或事故發生後,航空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無法向政府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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