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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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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航空器,如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致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1 條,若中外航空器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並因此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這代表在這種情況下,政府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即使航空器受到損害或發生事故。 與上述法條相關的例子是:在此法條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有中外航空器因不服從攔截機指示而遭受損害或發生不幸事件,政府不負責任。這意味著航空器的損害或事故發生後,航空公司或相關當事人無法向政府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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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外航空器,如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致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事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