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外航空器受中國空軍攔截機攔截時,應採取下列行動。 一、保持平直飛行,不作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含有敵意之動作。 二、立即將無線電調至緊急頻率 UHF 243 MHZ 與攔截建立直接通信,無UHF 時,使用 VHF 121.5 MHZ 與相關之戰管單位 (CRC) 連絡,或使用航管頻率與民航局區管中心連絡,俾與攔截機建立間接通信。其不能建立通信者,應嚴格遵守攔截機所給之攔截信號 (如附件二) ,採取規定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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