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以各種方式名義提供不特定人以日或週之住宿、休息並收取費用及其他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
- 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回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