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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旅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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