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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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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旅館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2. 2.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3. 3.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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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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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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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 條規定:「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旅館業之輔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