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1 條開啟 ›帶客從事第一節、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以外之其他浮具活動前,應向該管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帶客從事前項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