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與縣 (市) 政府或縣 (市) 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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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2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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