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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地方為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與縣 (市) 政府或縣 (市) 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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