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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8.12.15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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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因營運機構過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死亡、傷害之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發給,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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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 一、死亡者,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傷害者,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其最高金額,重傷者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重傷者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2. 前項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其最高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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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醫療補助費,除因急救外,以就醫於公立醫院及政府辦理或特約之保險醫療院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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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就卹金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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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肇事,其肇事原因及其責任,必要時由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聘請專家組成小組鑑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78.12.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