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細則辦理。
本局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之事項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其他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負責處理事務。
本局設證照管理組、稽核管制組、預警宣導組、篩檢認證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並設製藥工廠,另因業務需要得設分局。
主任秘書辦公之處所稱主任秘書室。
各單位得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秘書室得由指派之科長或秘書一人,負責綜理該室業務,並審核其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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