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 1–3共 3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會中醫藥委員會議由遴聘之委員組成,擔負中醫中藥行政事務政策擬定及研究發展規劃方向等諮詢與建議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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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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