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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1–222

21
醫師證書經依法撤銷廢止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醫師證書。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