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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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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4 月 28 日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21–22
共 2 條
第 21 條
開啟 ›
醫師證書經依法
撤銷
或
廢止
者,同時撤銷或廢止其專科醫師證書。
第 22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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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專科醫師甄審
§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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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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