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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09.03

救護車裝備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法規內文為表格或附件形式,完整內容請參閱主管機關公告來源。

一、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

三、一般救護車應有下列之裝備: (一) 氧氣組:攜帶式及固定式各一組。攜帶式,應含給氧器之配件,其氧氣筒容量,應大於四○○毫升;固定式,應含流量計及潮濕瓶等配件,其氧氣筒容量,應大於一○○○毫升。 (二) 氧氣鼻管一組。 (三) 氧氣面罩:大人及兒童型各一組。 (四) 抽吸導管:六號抽吸導管及十四號抽吸導管各二組。 (五) 鼻胃管一組。 (六) 可攜帶式抽吸器組一組。 (七) 擔架床:應附有可資推動之腳架及滑輪;全長,應大於一七○公分;寬,應大於五○公分;負重,應大於一五○公斤。 (八) 可折疊式搬運椅或椅式擔架一組。 (九) 頸圈:可拋棄式,大、中、小號各二組。 (十) 頭頸部固定器一組。 (十一) 充氣、抽氣或捲筒式之固定四肢用護木二卷。 (十二) 毛毯及被單各一條。 (十三) 滅火器一組。 (十四) 軀幹固定器組一組。 (十五) 長背板一組:全長,應大於一五○公分;寬,應大於四○公分;負重,應大於一五○公斤;並應含固定帶之配件二組以上。 (十六) 生產創傷處理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一。 (十七) 燒傷包一套,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二。 (十八) 一般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三。 (十九) 可丟棄式手套一盒。 (備 註:附表三請參閱衛生署公報第 25 卷 24 號 31 頁)

四、加護救護車之裝備,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定外,並應有下列之裝備: (一) 加護急救箱,其配備項目,如附表四。 (二) 可攜帶式之心臟監視器。 (三) 電擊去顫器。 (四) 無線電對講機或行動電話。 前項各款之裝備,得於救護車出勤時,始攜至車上。 附表一 附表二 生產創傷處理包配備項目表 燒傷包配備項目表 ┌─────────┬─┐ ┌───┬─┐ │外塑止刮彎蚊剪刀鑷│項│ │外敷長│項│ │包膠血匙盆鉗刀柄子│ │ │包料鑷│ │ │布臍鉗 │ │ │布剪子│ │ │或夾 │ │ │或刀 │ │ │袋 │目│ │袋 │目│ ├─────────┼─┤ ├───┼─┤ │123121213│數│ │111│數│ │件支支支個支支支支│量│ │件支支│量│ ├─────────┼─┤ ├───┼─┤ │ 無嬰無小紗刀│項│ │無大無│項│ │ 菌兒菌洞布片│ │ │菌、菌│ │ │ 被用手巾 │ │ │並中並│ │ │ 單吸套 │ │ │含、含│ │ │ 痰 │ │ │水小水│ │ │ 管 │ │ │性︶性│ │ │ 或 │ │ │被 繃│ │ │ 吸 │ │ │單 帶│ │ │ 痰 │ │ │ ︵│目│ │ 球 │目│ ├───┼─┤ ├─────────┼─┤ │1各 │數│ │ 212212│數│ │ 2 │ │ │ 條個雙張卷支│量│ │條卷 │量│ └─────────┴─┘ └───┴─┘ (編 註:附表四請參閱生署公報第 25 卷 24 號 3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