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以外之其他特定醫療技術者,其項目、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一。
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節 其他特定醫療技術
§ 32–33共 2 條
醫療機構施行前條其他特定醫療技術,應符合醫療器材許可證記載之適應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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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32–33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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