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2.01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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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本部公告之日起,社福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 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社福法人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本部得命該等社福法人,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應主動公開之全部或一部資訊,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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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2.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