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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一節 通則

§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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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2.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3. 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其委託處理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