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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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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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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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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
法人
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其主辦會計人員之
任免
,應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辦理。
會計人員應依法處理會計事務,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於五日內辦理交代。
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其委託處理會計事務之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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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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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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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會計憑證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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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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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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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附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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