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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一章 總則

§ 1–55

2
本準則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
4
醫療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5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