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其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仍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折合新臺幣。
根據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第4條,醫療財團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如果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則仍應在財務報表中將外國貨幣折合成新臺幣。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所得稅法第22條第1項,其立法意旨為現金收付制對各期間內應負擔之費用與應收之收益未能做合理之分配,影響每期盈虧之正確性。在參考資料中提到了會計基礎應以採用權責發生制為原則,這與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第4條的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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